中国**产品管理办法2016-09-30 13:15
(2001年第12号总局令,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为推进**战略的实施,加强中国**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中国**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中国**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七条 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中国**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产品"称号: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产品"称号,颁发中国**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中国**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2001]32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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