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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2016-09-30 08:17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设立奖励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苏州市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也取得了较快发展,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广大科技人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创新激情得到迸发,全市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数量快速增长,质量明显提高,2012年,全市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分别为139965件、98276件,同比分别增长37%、27.2%,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分别为31984件、4309件,同比分别增长47%、72.9%。我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继续位居全国大中城市**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名列全国城市第三位、第六位;全市申请PCT专利265件,增长22.7%,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六位。全市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691件,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16件,比2011年底的5.68件提高了近4.5件。全市著作权登记量13975件,同比增长39.9%,我市著作权登记量占全省总量的70%,继续保持全省**。在创新激励方面,市政府有科技进步奖和人才奖,但对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专利和版权)没有奖励,本次制定的《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是对创新激励机制的补充和完善。

  二、制定依据

  在“十二五”规划和当前苏州发展创新型经济的关键时期,从大力发展知识经济,促进苏州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新修订的《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结合全市正在加快推进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实施“创新**战略”和苏州成为首批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等实际,将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苏州市专利奖和版权奖提升为市政府奖,成为苏州市知识产权奖。正在制定中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也规定了专利奖为省政府奖。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11年7月开始,市知识产权局作为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了本办法,历经2年的时间,经过反复听取企事业单位、各市(区)知识产权(版权)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以及与兄弟城市相关奖励办法进行认真比对,并多次征求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市政府于2013年7月17日召开了市相关部门参加的《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会。市政府办公室于7月18日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再次向市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起草过程中,还充分吸收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江苏、山东、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无锡等地已开展知识产权奖励或专利奖励的相关内容。

  四、主要内容

  (一)奖项设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奖励已授权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和登记的著作权人,奖项设苏州市优秀专利奖、苏州市杰出发明人奖和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等三项,其中,优秀专利奖、优秀版权奖每年评审一次,杰出发明人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另外,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项目奖的奖励,不受名额限制。苏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设置和奖励周期。

  (二)奖励金额。优秀专利奖、优秀版权一等奖和杰出发明人奖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专利奖、优秀版权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各奖项奖励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报条件。

  优秀专利奖主要申报条件是创新活动获得核心专利对企业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对其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杰出发明人奖主要申报条件是发明人具备较高发明创造能力,拥有一定数量有效专利,专利的技术在该领域具有显著突破性,经实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版权奖主要申报条件创作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学术价值,具有较强的创造性或者取得技术性突破,发表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的组织实施。市政府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评审委员会,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奖励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