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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10-16 23:16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培育创新文化,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运用和转化实施,加快建设“魅力无锡、创新无锡、创业无锡、幸福无锡”,推动无锡**基本实现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设立“无锡市专利奖”。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标准

  第三条  无锡市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出金奖5项,优秀奖15项。

  第四条  凡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无锡籍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报评选无锡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四)未曾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优先推荐申报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项目,以及在专利侵权纠纷裁审中获胜、积极提出境外专利申请、专利权运用效果突出的专利项目。

  第五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奖标准为: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外观设计专利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二)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外观设计专利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三)专利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设立无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无锡市专利奖评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专业评审组负责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项目清单和奖励等级。

  第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无锡市专利奖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解决无锡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定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审结果。

  第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科技、经济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组成人选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提出,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评审组成员由技术专家组成,组成人选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市(县)、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二)经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确认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申报人应为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项目,原则上**权利人应是无锡单位或个人,项目申报需经所有专利权人同意后,指定或委托其中一个无锡专利权人负责组织申报,并提供指定或委托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无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人应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对象,不能将多项专利组合申报。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技术领域进行分类评审。专业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形成专业组评审意见,推荐拟获奖项目清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推荐拟获奖项目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推荐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单位或人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方、项目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评审、异议等有关情况向市评审委员会报告,由市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审定,审定结果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项目和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无锡市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无锡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获奖单位可以将奖金用于奖励在该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等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对获得无锡市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奖励、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获得无锡市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上无锡市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获奖项目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对获得无锡市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江苏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九条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情节严重的申报人,取消连续两年的申报评奖资格。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无锡市专利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锡政办发〔2008〕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