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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6-10-16 23:29

扶持资金根据不同的科技计划分类内容,主要采用直接资助、以奖代补、政府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根据项目特性、资金投入、成效业绩等情况给予分类扶持。
  1.国际研发合作项目,经评审后,按国际研发合作中实际所发生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资助,立项当年**拨付比例不超过总资助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经费;
  2.国际科技合作载体项目,经审计后,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3.境外建立研发机构项目,经审计后,对并购、新设立或合资共建境外研发机构,按照实际新增投入的10%,给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资助。
  (三)知识产权创建类项目,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支持,其中:
  1.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项目,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授权费用、授权发明专利的年费、PCT专利申请和授权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大户等分别进行资金资助,其中:
  (1)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授权后再给予4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2)个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
  (3)申请国际专利的,按每件专利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200件以下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每件追加1000元资助;
  (5)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含200件)以上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追加每件2000元资助;
  (6)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00件以上)以上的单位,该年度给该单位奖励50万元;
  同一专利按市或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最高资助标准资助,不重复资助。
  2.专利保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的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资助;
  3.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四)科技奖励类项目,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对获得科技进步奖、腾飞奖、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其中:
  1.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3万元;
  2.腾飞奖最高可奖励20万元;
  3.专利金奖最高可奖励10万元,专利优秀奖最高可奖励3万元。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企业及个人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支持范围:
(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推进实施国际科技合作。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四)市政府表彰的科技类项目的奖励。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招商等重大活动。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申报条件:
(一)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或企业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单位或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2.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2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二)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近三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新办企业除外);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技术水平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4.申报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并已足额到位。
  (三)申报国际研发合作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在项目申报年度的上年度企业实现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和条件;
  2.申报企业已与国外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中外双方各参与单位在合作研发中的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义务,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
  (四)申报国际科技合作载体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或企业为已与国外**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签订引进或合作共建协议,并主要为我市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或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2.申报单位或企业在制度建设、人员投入、支撑服务等方面有能力为国际科技合作或技术转移工作提供保障措施;
  3.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已取得良好的服务业绩,并使我市企业在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后补项目)。
  (五)申报境外建立研发机构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
  2.申报单位或企业已完成在境外并购、新设立或合资共建境外独立研发机构,其发生费用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购、新设含内设研发机构的境外企业,其发生费用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海外机构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
  (六)申报专利保险项目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已对相关专利投保专利执行险,并已交付全额保费;
  2.投保专利必须涉及企业核心技术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利,且在有效期内;
  3.投保专利主要为发明专利、围绕产品结构的核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围绕产品工业设计的核心外设计专利。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省优质发明专利以及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实现价值的专利优先支持。
  (七)申报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已列入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创建计划的规上企业,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工作;
  2.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拥有授权专利和专利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8件和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者PCT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3.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主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识,企业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并已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产出、保护提供支撑;
  4.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和纠纷。
  (八)申请扶持资金资助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学习的自然人;
  2.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职业道德;
  3.有实施科技研发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已取得有效的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