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2016-09-29 23:11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确认工作由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 2、各地应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应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应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3、各地应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将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及不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对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对不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不再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我省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1、对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将优先支持其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其它各类科技计划将择优予以支持。 2、对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担保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组织及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将优先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省科技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及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偿;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保费,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将优先给予保费补贴。 3、对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江苏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将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上一篇: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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