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16号)精神,加强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扶持,现就落实该文件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个人奖励。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需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且获奖位次列前5位。申请材料由区科技局汇总,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二)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文件,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同一主体分别获得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的,不重复奖励。孵化器或加速器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三)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四) 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补足奖励至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由区科技局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常开科〔2013〕18号)执行。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后次年开展绩效评估,通过评估的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文予以奖励。 “三中心”指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站”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其他研发机构指重点实验室、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三大类研发机构类别内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国家、省、市、区层级差额奖励;类别间可以重复享受。 (五) 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项目,且未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六) 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匹配。国家项目由企业提交立项文件、合同、项目(课题)任务书、银行进帐单等,省级项目由企业提供银行进帐单,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匹配款项。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 (七)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涉及知识产权的奖励,由区科技局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知识产权奖励实施细则》(附件一)执行,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奖励。 (八)对2013年1月1日以后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由区科技局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附件二)执行,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奖励。 (九) 对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十) 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精神,凡享受创新型科技园区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十一)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2014年5月25日
附件一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知识产权奖励 实施细则
**条 为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16号)精神,就落实该文件相关条款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由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凡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以本区地址申请的中国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及国(境)外专利,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科技局申请奖励。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境)外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专利。 (三)获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四)获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5000元/件(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800元/件和500元/件。 (二)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各国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PCT专利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20000元人民币/件。 (三)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奖励300元/件。 (四)企业或个人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后,给予登记费全额资助。 第五条 对专利大户企业的奖励。 1.对专利申请阶段的奖励。每年度对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专利大户企业进行奖励,**次奖励总额的40%,即专利年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8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分别达到10件、15件、25件的企业,专利申请受理后分别给予2万元、3.2万元、4万元的奖励。 2.对专利授权后的奖励。专利大户企业年度专利的总授权分别达到15件、25件、40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分别达到4件、6件、10件,奖励全部剩余部分,分别为3万元,4.8万元和6万元。 第六条 对服务机构的奖励。服务机构须在区内注册、在区内代理专利的,年专利代理总量在1000件(含)以上,2000件(不含)以下的,且发明专利代理为30%以上;年专利代理总量在2000件(含)以上的,且发明专利代理为25%以上,给予年专利代理总量前2名的服务机构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服务机构发生违规违纪等现象,取消其当年度奖励资格。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内专利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二)国外专利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2.有关组织、国家和地区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被申请国家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出具的有效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表; 2.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授予的国家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费用资助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各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请求书**页(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各项申请费用收据(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区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奖励工作,并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区科技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奖励进行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编号№: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内专利奖励申请表
专利名称 |
| 专利号 |
| 专利授权日 |
| 专利类别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申请人姓名(单位) |
| 电话 |
| 地址 |
| 邮编 |
| 申报材料(在下列提供的材料后括号内打“√”):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内专利奖励申请表;( )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3.单位证明(企事业单位申请) 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
| 申请人: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经审核奖励金额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付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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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常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专利资助窗口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制
附表2: 编号№: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专利名称 |
| 专利号 |
| 专利授权日 |
| 被申请国 |
| 单 位 |
| 电话 |
| 地 址 |
| 邮编 |
| 申报材料(在下列提供的材料后括号内打“√”):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 2.有关组织、国家和地区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3.国家知识产权局、被申请国家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出具的有效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 ) 4.单位证明。( ) | 申请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经审核奖励金额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付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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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常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专利资助窗口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制
附表3: 编号№: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表 软件名称 |
| 版本号 |
| 著作权号 |
| 操作系统 |
| 编程语言 |
| 申请人姓名(单位) |
| 电话 |
| 地址(网址) |
| 邮编 |
| 申报材料(在下列提供的材料后括号内打“√”):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表;( ) 2.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授予的国家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3.单位证明(企事业单位申请) 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 | 申请人: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经审核奖励金额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付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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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常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专利资助窗口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制
附表4: 编号№: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知识产权名称 |
| 知识产权申请号 |
| 知识产权申请日 |
| 知识产权类别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申请人姓名(单位) |
| 电话 |
| 地址 |
| 邮编 |
| 申报材料(在下列提供的材料后括号内打“√”):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各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3.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各项申请费用收据(复印件);( ) 4.单位证明(企事业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 | 申请人: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经审核奖励金额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付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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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常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专利资助窗口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制
附件二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产学研合作 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多层次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重大产学研项目产业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16号)精神,就落实该文件相关条款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与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内**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及与两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中科院百人等高层次人才合作项目;在省、市、区组织的重大科技对接活动中达成的合作项目;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光伏新能源、工程机械及农机、生命健康、通用航空、智能电网、文化和创意等八大产业链项目;具有前瞻性、原创性技术的合作项目等。 二、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区内注册(工商与税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当年需在常州市产学研数据平台中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受理; 3.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经审核后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按上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30%计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关联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单纯委托产品检验测试类合同不予资助。 三、办理时间及申报程序 1.办理时间:区科技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进行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申报方式:采取网上在线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需通过常州高新区技术创新网(http://www.jscx.org)点击“项目申报和统计直报”进入“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在线申报,同时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材料,在线申报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3.材料要求:申报单位需如实填写项目信息表、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表),并按表格要求提供相关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费拨款凭证和高校、科研院所出具的发票等)。纸质材料一律以A4纸张打印,左侧装订,附件材料附后,一式二份,并按要求签章齐备。 4.审核下达: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后,联合区财政局进行最终审核,并以文件形式下达资助款项 四、其他事项 1.获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第二年12月1日前,向区科技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2.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发现,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3.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单位 |
| 邮编 |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合作单位 |
| 合作实验室 或人才类别 | □国家重点实验室 □两院院士 □教育部长江学者 □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 □中科院百人 □其他 | 合同总金额 |
| 合同交易日 |
| 付款金额 |
| 付款日期 |
| 申报材料附件(在下列提供的材料后括号内打“√”):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 3.上年度财务报表;( ) 4.产学研合作协议原件;( ) 5.付款凭证;( ) 6.知识产权转让证明材料;( ) 7.与国内**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合作证明材料。( ) | 申请单位:
(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经审核补贴金额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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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常州高新区管委会2507室(科技合作处)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制
常州市新北区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