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通
政府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一站通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2016-09-30 07:33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

答: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1月4日制定出台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5日起施行。

十年来,苏州市通过相继对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公布,已经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市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基本列入了该体系之中。我局出台该《办法》是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相关保护单位和传承人依法履行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职责,推动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代表性项目名录入选标准、名录申报建议主体、代表性项目冠名规定、申报市代表性项目及其子项目的条件、申报市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条件、评审程序、保护单位的权利与职责、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的动态管理制度、评估制度、法律责任等等。

三、入选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市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标准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规定了入选市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标准。根据《办法》第二条**款规定,入选市代表性项目名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是,在苏州市域内传承达百年以上,且持续至今;三是,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具备以上条件的,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客观或特殊人为因素,失去存续条件而中断的项目,在条件恢复后,可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四、谁负责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工作?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与管理工作。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

五、谁可以推荐项目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

答:《办法》第四条**款规定,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广新局推荐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市文广新局提出列入的建议。因此,推荐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主体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有助于激发广大群众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

六、在《办法》中,代表性项目冠名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答:将代表性项目冠名的规定写了入规范性文件,是本《办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创新性条款。通过对代表性项目或者子项目的冠名,既是对流布地域和传承谱系的记录,也是对开创某代表性项目新的流派或新的技艺,对项目传承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冠名的崇高荣誉。

一是,代表性项目冠名可以:冠以流布地域或约定俗成的名称。根据《办法》第五条**款规定,流布区域涉及2个以上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可同时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可根据其在不同区域所具有的地域风格或特殊技艺,冠以流布地域或约定俗成的名称。

二是,代表性项目的子项目冠名可以:冠以其姓氏或姓名。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创某代表性项目新的流派或新的技艺,对项目传承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得到公认,且经本人传艺授徒达2代以上的传承人,其传承项目可作为该代表性项目的子项目,并可冠以其姓氏或姓名。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传承人,在传艺授徒达“2代以上”是包含传艺授徒达2代,可以对某代表性项目的子项目申请冠名。但是,不可以对该代表性项目申请冠名。

三是,代表性项目禁止冠名的规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无明显地域风格或独有技艺,或无行业公认特有名称的项目,不得冠以其流布区域或生产单位的名称;《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家族或单位从事相关传承活动未达到百年且传承代系未达3代的项目,不得冠以其家族姓氏或单位名称。

七、申报市代表性项目及其子项目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市代表性项目及其子项目需要以下材料:一是,对申报项目及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表;

二是,对未来五年将达到的保护目标和所采取的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的保护计划;三是,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提交申报材料的份数及申报时间等具体内容,请按照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八、申请成为或者被指定为市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有哪些?

答:(一)申请成为市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根据《办法》第七条**款规定,市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原则上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该项目的生产(演出)、教育、研究、保存等保护工作达10年以上;二是,有从事该项目保护传承工作,且得到行业内公认的人员;三是,有开展传承保护工作的场所和条件;四是,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只从事该项目销售和传播的单位或机构,不可申请成为保护单位。

(二)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作为保护单位的情况: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存续状态良好,在项目县级流布区域内有3家以上单位或机构符合保护单位条件的,可由相关单位或机构组建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并以该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作为保护单位,负责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作为保护单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苏州市文广新局提交申请成为保护单位的材料。

(三)指定保护单位的情况: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无单位或机构符合保护单位条件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可指定文化事业单位作为保护单位,负责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九、对推荐或建议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评审工作程序为实地考察、专家评议、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审核、批准和公布。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市文广新局应当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建议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需为7人以上单数,评审以专家评议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开展。评审意见应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通过(即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投赞成票视为通过)。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文广新局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将拟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20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20天”是指二十个自然日,不是指工作日。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文广新局根据公示结果,拟订市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保护单位,提交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十、保护单位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职责?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根据项目现状和保护传承工作需要,申请保护资金;二是,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各种优惠政策;三是,组织或协调开展与项目保护传承相关的各类活动;四是,合理使用保护单位的标识。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保护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是,按照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保护传承工作及宣传展示活动;二是,收集、整理该项目及传承人的资料,并登记建档;三是,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四是,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五是,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并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十一、怎样对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答:《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进行动态管理的举措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对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悬挂标识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文广新局统一制作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标牌,并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未经市文广新局批准,不得对标牌进行复制或转让。

二是,有关人员可以提出增加、修订、撤消市代表性项目或者子项目或者保护单位的建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文广新局对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文广新局提出增加市代表性项目或子项目或保护单位;修订市代表性项目或保护单位名称;撤销保护单位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建议增加、修订和撤消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三是,市文广新局对有关建议组织开展评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文广新局收到建议后,应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相关评审、公示、公布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执行。

四是,市文广新局对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文广新局每二年组织开展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的评估工作。

五是,根据评估意见等次,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评估中发现保护计划未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并造成市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的,由市文广新局向项目所在区域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及保护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保护单位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由市文广新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为优秀的市代表性项目或保护单位予以奖励,所需经费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支。

十二、法律责任中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考核活动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在5年内不得申请为保护单位。

在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保护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或者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护单位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工作检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