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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2016-09-30 08:16

2014年1月9日,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扶持实施细则),《扶持实施细则》于2014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扶持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出台《扶持实施细则》是为了鼓励和扶持苏州市民办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多元化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根据《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和《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出台。 

  二、《扶持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

  答:《扶持实施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民办美术馆的扶持。

  三、民办美术馆的概念是什么?

  答:《扶持实施细则》与《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民办美术馆的概念保持一致。民办美术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收藏、展览、研究美术作品为目的,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美术馆性质的民办艺术馆可以视同民办美术馆。

  四、《扶持实施细则》有哪些重点内容?

  答:《扶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重点规定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在新建扩建改建、租赁、免费开放、初次布展或更新陈列、赴境外展出、学术研究等方面所享有的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政策。还明确了对民办美术馆扶持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如何组织实施好对民办美术馆的扶持?

  答:组织实施好对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的扶持要做好四点。

  **,做好长远规划。《扶持实施细则》第三条**款规定,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办美术馆的发展规划。

  第二,委托第三方实施等级评定和运行评估工作。为体现扶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扶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民办美术馆等级评定标准,并委托苏州市美术馆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民办美术馆的等级评定和运行评估工作。通过对民办美术馆展览面积、藏品数量、开放时间、展览内容及相关服务活动等综合因素作为等级评估认定的标准,民办美术馆所享有扶持政策将与被评定的等级挂钩,评定的等级越高,扶持的力度越大。

  第三,确定了重点扶持的方向。《扶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重点扶持紧缺门类或者地域文化特色明显,以及等级较高的民办美术馆。

  第四,鼓励公益服务。《扶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鼓励民办美术馆实行免费开放并积极开展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展览活动。民办美术馆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并应当将开放时间予以公示。民办美术馆举办的展览应当包括基本陈列展和临时展览。鼓励民办美术馆举办临时展览及相关活动。

  六、扶持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五方面扶持政策。

  **,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民办美术馆馆舍、利用租赁或自有物业作为民办美术馆馆馆舍的扶持政策。

  1.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民办美术馆馆舍的扶持政策。

  《扶持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民办美术馆新建、扩建、改建馆舍,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新建、扩建馆舍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根据改建馆舍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新建、扩建、改建馆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享受新建、扩建、改建馆舍建设补助的民办美术馆,在正常运营满四年后,从第五年开始,享受利用自有物业办馆的补助政策。

  2.关于利用租赁或自有物业作为民办美术馆馆舍的扶持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利用租赁物业作为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利用自有物业作为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二,关于利用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作为馆舍开办民办博物馆的扶持政策。《扶持实施细则》既鼓励新建扩建改建民办美术馆做大、做强,又鼓励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的历史内涵和使用价值,设立紧缺门类或者地域文化特色明显的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作为馆舍举办的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三,关于对免费开放的扶持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按规定的四档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的补助。

  第四,关于对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上浮补助政策。为加大对等级较高的民办美术馆的扶持力度,《扶持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办美术馆,分别给予上浮30%、20%、10%的补助。

  第五,关于对民办美术馆的其他扶持政策。

  1. 关于对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的扶持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民办美术馆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陈列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

  2. 关于对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展出的扶持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民办美术馆组织本馆藏品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美术馆展出的,根据展览时间、藏品数量、藏品等级、展出场所规格、展览取得社会效益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次。

  3. 关于鼓励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民办美术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民办美术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课题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

  七、对民办美术馆的申请扶持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申请程序。《扶持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市文化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开始受理民办美术馆上年度各类补助、奖励项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美术馆应当符合本《扶持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扶持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等级评定和运行评估程序。受市文化主管部门委托的苏州市美术馆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对民办美术馆的等级评定和运行评估工作。

  第三,评审和公示程序。《扶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8月组织对补助或者奖励申请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除审核书面申请材料外,应当参考受市文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美术馆协会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民办美术馆年度业务工作评估意见》、《民办美术馆运行评估调查报告》,采取现场抽查、专家评估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果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补助、奖励经费下达到市文化主管部门,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拨付至申请人。

  八、对民办美术馆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为体现权力与义务的对等,在对民办美术馆扶持的同时,《扶持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民办美术馆应当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例如:《扶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办美术馆,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或者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规定。

  答:《扶持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县级市及吴江区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相关细则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