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文化产业 提升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2016-10-06 18:59
吴文产办〔2016〕7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文化产业 提升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吴江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吴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吴江区文化产业提升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财 政 局 2016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文化产业提升发展产业 基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区委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吴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的对象是在吴江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全区文化产业统计平台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吴江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竞争力提升起到推动作用。 (二)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一致。 (三)项目所需主要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及自筹等方式解决,项目资金须基本筹措到位。 (四)项目必须已经按有关规定程序通过审批,且具备一定规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五)当年已获得区财政其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已获得过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3.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三章 扶持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本细则扶持重点为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印刷复制等优势产业;文化软件、文化会展、广告服务、影视动漫、文化体育、艺术经营、娱乐休闲等新兴产业;丝绸文化、文化培训、音乐文化等特色产业。 第五条 本细则主要采用贷款贴息、项目奖励、项目补助、项目配套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扶持。积极探索拨改投、拨加贷、拨加保等其他方式,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标准 第六条 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内的文化企业实施项目建设且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七条 文化企业创意设计:文化企业产品设计获评苏州市级、省级、***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纳入我区文化产业统计平台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创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非遗产业化运作:对***、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九条 民办博物馆和美术馆建设扶持政策参照《苏州市吴江区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吴政办〔2014〕210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版权保护和运用:文化企业项目入选苏州市版权计划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苏州市优秀版权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评全国、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原创作品制作和发行:区内企业制作的原创电影进入电影院线放映且票房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原创电视剧、动漫在中央台、省级频道播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获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做优做强文化品牌:获评***、省级和苏州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上级财政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按上级规定给予相应资金配套。为突出重视发展文化产业,在一定范围内,优先享受文化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的安排细则等下达项目经费,并负责项目过程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区文产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区(镇)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区(镇)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相关区级部门,区文产办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追踪、绩效评价制度。区文产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报经区文产办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区文产办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 第十七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对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责令退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扶持申请;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文产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吴江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吴办发〔2010〕110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吴江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