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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区(新北区)IPO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10-16 23:01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4]44号)精神,现就落实区内企业IPO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常州高新区,在主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IPO的重点后备企业可以向区经发局申请奖励,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区经发局、财政局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常州高新区(新北区)IPO企业奖励实施办法》(附件1)。

2.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常州高新区,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拟挂牌的重点后备企业可以向区经发局申请奖励,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区经发局、财政局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实施办法》(附件2)。

3.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常州高新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或拟挂牌的重点后备企业,可以向区经发局申请奖励,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区经发局、财政局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奖励实施办法》(附件3)。

本细则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IPO企业奖励实施办法

**条 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4]44号)精神,就落实区内IPO企业奖励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专项资金由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申请范围

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常州高新区,在主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IPO的重点后备企业,可以向区经发局申请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为在主板、创业板、境外主板IPO,发起设立、完成整体改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与三类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工作协议的,区财政奖励35万元;

(二)在主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IPO的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机构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区财政奖励50万元;

(三)对通过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机构审核的企业,区财政奖励100万元;

(四)成功**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额1亿元以内的区财政奖励250万元,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奖励200万元;

(五)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若2年内(自挂牌之日起计算)投入占募集资金总额的50%、60%和100%,区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六)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两年内(自再融资资金正式到账之日起计算,以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验资报告的日期为准)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区财政奖励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奖励100万元。

(七)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区财政奖励300万元。该类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按上市企业再融资政策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股改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企业IPO奖励审核表;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5.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申报并正式受理奖励申请

1.股改奖励申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境外主管部门申请受理文件等复印件;

3. 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通过审核奖励申请

1.申报并正式受理奖励申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境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3.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成功**上市奖励申请

1.通过审核奖励申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同意企业挂牌确认函、股票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和股份登记确认书或境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件等复印件;

3.募集资金金额的证明文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五)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奖励申请

1.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区内的奖励申请表;

2.成功**上市奖励申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3.企业上市募集资金2年内(自挂牌之日起计算)投资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企业)资金的审计报告;

4.募投项目的立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审批手续;

5.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六)已上市企业再融资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奖励申请

1.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区内的奖励申请表;

2.募集资金金额的证明文件;

3.两年内(自再融资资金正式到账之日起计算,以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验资报告的日期为准)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项目的资金审计报告;

4.募投项目的立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审批手续;

5.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七)“借壳”上市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借壳”上市奖励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5.证监会或境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 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六条 区经发局原则上每年1月、7月对企业IPO奖励进行集中办理,由区经发局负责企业IPO奖励的申报工作,区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提出申报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兑现文件,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已奖励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域性场外市场

挂牌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条 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4]44号)精神,就落实区内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专项资金由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申请范围

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常州高新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或拟挂牌的重点后备企业,可以向区经发局申请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完成整体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区财政奖励15万元。

(二)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或者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区财政奖励30万元。

(三)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或者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区财政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股改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审核表;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与推荐机构会员或推荐商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5.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挂牌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审核表;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与推荐机构会员或推荐商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5.同意企业挂牌确认函、股份简称及代码证明文件和股份登记确认书等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六条 区经发局原则上每年1月、7月对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进行集中办理,区经发局负责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的申报工作,区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提出申报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兑现文件,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

第七条 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在场外市场转板,或转至主板、创业板等市场成功上市(含境外主板上市)的,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已奖励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